失信被执行人 |
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82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102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19)粤5102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邱树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利息57380.40元(计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5元,由被告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邱树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俊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2823885833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枫溪分局 |
注册地址 |
潮州市枫溪区枫一管理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