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卫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宜民一初字第169号 |
案号 |
(2013)宜法执字第00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经宇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吴卫文先行支付利息8万元给原告,20万元本金自签定调解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给原告。 二、被告吴兆祥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自愿解除对被告吴兆祥银行工资的冻结,但是在被告江西经宇门业有限公司没有归还本金20万元之前不能解除被告吴兆祥的担保责任。 三、如果被告江西经宇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吴卫文在三个内还清本金2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三个月利息。三个月的两分利息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且继续按两分利息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3-06-24 |
发布时间 |
2016-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