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8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武商初字第00388号 |
案号 |
(2015)金武执民字第02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武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义旺昌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商业汇票贴现款4949336.3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俞高才、卢秀茹、翁妙艳、王卫胜、徐斌、王慧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武义旺昌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14元,减半收取234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57元,由被告武义旺昌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俞高才、卢秀茹、翁妙艳、王卫胜、徐斌、王慧敏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义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6-26 |
发布时间 |
2015-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