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源智美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7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623民初442号 |
案号 |
(2019)粤1623执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00194600125】。一、被告河源智美铝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孝红退还履行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并从2017年7月18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至退还清120元履约保证金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88元,由原告负担1988元,被告负担15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伟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623077898795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连平县三角镇连平生态工业园服务中心大楼3楼3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