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施春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6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84民初2749号 |
案号 |
(2017)浙0784执4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施春江归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279927.0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由被执行人胡利翠、姚武成、潘育琳、永康市帝福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富成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8-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