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4民初13270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恢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社区一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78824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期间的利息6623647元;三、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以220788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四、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李振龙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被告李惠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李晓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驳回原告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192660元,由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李振龙、李惠萍、李晓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少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7581306856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帝达工业园内标准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