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勒志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5********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浔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浔执字第00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勒志高、孔九红按月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欠款600000元及利息,勒志云、九江东志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21 |
发布时间 |
2015-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