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苏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523民初1067号 |
案号 |
(2017)浙0523执1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湖州超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志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浙江志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州超鑫门业有限公司保证金40万元及赔偿利息34000元(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月息五厘算至2017年3月15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刘苏淮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州超鑫门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5-25 |
发布时间 |
2017-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