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民终1924号 |
案号 |
(2020)豫0322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280万元。二、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28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0元,由河南省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5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自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7700218959J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