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2083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3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各方确认:1、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6年12月28日为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贷款代偿了本金2000万元,利息 363,703.42元,本息合计20,363,703.42元;2、根据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需以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本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代偿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偿付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8月15日违约金数额为2,341,825.89元;3、根据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双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需向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偿付从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12月27日的双倍担保费309,698.63元;4、根据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各方签署的《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和《个人无限连带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246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张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被告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246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经各方确认估价为700万元。二、经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协商并经其他各方同意达成以下还款方案:1、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需对剩余的代偿本息和双倍担保费共计13,673,402.05元分12个月偿还完毕;偿还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偿还1,139,450.17元;2、若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偿还方案按期履行,则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免除各方的违约金偿还责任;3、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被告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方案偿还期限内积极对被告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进行变价出售,如出售款高于700万元人民币,则无需被告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需配合办理一切土地转让手续,如出售款低于700万元,则需征得被告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出售款高于700万元的部分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从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偿还数额中核减,不足700万元部分计入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应偿还款项中,在剩余偿还期限内按月偿还完毕;在上述偿还期限内如被告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未能变现,则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需按照上述还款方案每月还款数额继续偿还剩余700万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4、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还款方案偿还6个月后可在提供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向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出解除查封房产土地的申请;5、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如能在2018年1月1日前通过被告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变现和提前代偿,使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收到20,363,703.42元的代偿本息,则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免除各方双倍担保费的偿还义务。三、如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偿还方案约定的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及时偿还欠款,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将不予免除各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双倍担保费,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前期偿还的款项应首先视为应偿还的违约金和双倍担保费(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16年12月28日起以20,363,703.4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剩余未偿还款项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权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等合同要求各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抚顺明航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张雷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102执340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00847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3574274350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龙凤联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