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怡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2********0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国公证执字第230号 |
案号 |
(2018)川0921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已代偿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10647684.87;2、因代偿而产生的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案日计算)、违约金(案担保总额的20%计算),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以已代偿款项按24%年利率计算的金额为限;3、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人名币1000元等相关费用;4、因违约而给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5、申请人对四川立鑫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及抵押土地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被申请人四川立鑫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怡伶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周庆、周怡伶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时间 |
2019-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川0921执59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0276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