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应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84民初5845号 |
案号 |
(2018)浙0784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浙江科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850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应有军、刘维春、姚薛康、应真对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427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债权本金额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