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5民初3538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恢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3,150元;二、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7年12月6日的利息23,091.25元;三、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借期利息213,1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标准给付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奥盛鑫商贸有限公司、范舜凯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2元(浦发银行已预交),由浦发银行负担642元,滨海公司、凯吉尔公司、奥盛鑫公司、范舜凯负担6,000元(此款给付浦发银行,给付时间同判决项)。公告费600元,由滨海公司、凯吉尔公司、奥盛鑫公司、范舜凯负担(此款给付浦发银行,给付时间同判决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103648379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A-17A-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