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昆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8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21民初743号 |
案号 |
(2018)豫0202执1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开封金马门业有限公司、樊昆仑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的30日前偿还原告马丙峰借款本金5千元,于2017年10月份之后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马丙峰借款本金1万元。若被告任何一期到期不还,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并可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钱按时打到马丙峰的银行卡号上(中国银行:6217858000075060142)。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9-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