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肃宁县和盛华裘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3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6民初213号 |
案号 |
(2019)冀0926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春、齐秋红共同偿还原告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67971.1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清为止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二、被告张新卫与董焕廷、肃宁县和盛华裘皮有限公司对上述二被告的债务及利息应在扣除20万元风险保证金,质押物190件裘皮服装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6元,由被告张永春、齐秋红、张新卫、董焕廷、肃宁县和盛华裘皮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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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焕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6723382911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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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亿斤粮库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