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2民初3952号 |
案号 |
(2020)皖1822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927560元、律师费48000元,合计2475560元。2019年10月2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应兴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00元,由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应兴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应兴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2752974588P |
登记机关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