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22民初726号 |
案号 |
(2020)皖0222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伦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6473630元及利息32368元(从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止,2018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甘家荣、张洋、潘礼霞对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6473630元及利息未获被告芜湖市伦语商贸有限公司清偿部分各自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三、被告张永年、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张永年、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被告张永年、甘家荣、张洋、潘礼霞、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伦语商贸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2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市伦语商贸有限公司、张永年、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本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270491314XY |
登记机关 |
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