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红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5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921民初1304号 |
案号 |
(2018)川0921执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蓬溪金太阳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6 500 000元,并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7.65‰(逾期按7.65‰×1.5)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蓬溪金太阳门业有限公司位于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区德才西路用于抵押的厂房(房产证号:蓬溪县字第201500030号、蓬溪县字第20150003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施如意、方红杏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 65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蓬溪金太阳门业有限公司、施如意、方红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时间 |
2019-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川0921执739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30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533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