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远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4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民终3384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刘忠赔偿原审原告邹开潘、邹开兰、吴叶珍、吴晓严各项损失28345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38元,减半收取3919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6089元,上诉人刘忠、原审被告怀远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5元,原审原告邹开潘、邹开兰、吴叶珍、吴晓严负担4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52元(上诉人刘忠已预交7838元,其余168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由上诉人刘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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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尚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669487316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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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新城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