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鑫香汇餐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17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6129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鑫香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庄河市兴达街道东升厨具商店货款67182元,并承担87182元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67182元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庄河市兴达街道东升厨具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大连鑫香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875元,由原告庄河市兴达街道东升厨具商店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丽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3MA0P5K175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新天地商业城1层4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