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742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 897 653.68元及违约金179 530.74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 494元,减半收取7 2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共计12 247元,由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如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81740609049P |
登记机关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