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0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2民初484号 |
案号 |
(2020)冀0522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庆连劳动报酬等费用共计47 800元;二、被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谢之华和被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乔晓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00090865859L |
登记机关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南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