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5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民终2545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43219.61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656076.26元(45263603.42元+5153909元-28590460元-13268200元-3427776.16元-475000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包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30503419U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