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1140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197118.69元;二、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8年11月2日的利息2593.5元、逾期利息136.94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三、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300元;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被告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车牌号为晋a159hj、发动机号为129900奥迪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被告王建军应偿还的债务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王建军应偿还的债务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军追偿;六、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8.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王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22330517010C |
登记机关 |
阳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阳曲县新阳西大街1号(阳曲宾馆南楼106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