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564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28民初3525号 |
案号 |
(2020)鲁0828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24 320元、违约金21 729.6元,及以货款724 32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陈泽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 520元,共计15 780元,由被告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泽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平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0336314564E |
登记机关 |
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路小区7号楼2单元2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