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9028民初1669号 |
案号 |
(2020)琼9028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王传新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碧桂园珊瑚宫殿碧云天苑区一街17#房屋托管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碧桂园珊瑚宫殿碧云天苑区一街17#酒店公寓410房及房屋内家私电器交还给原告王传新;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王传新支付(托管)回报金(每月3300元,自2019年3月1日支付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及利息(以每月33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起,从每月1日分段计算至拖欠的租赁(托管)回报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王传新支付解除《碧桂园珊瑚宫殿碧云天苑区一街17#房屋托管合同》的违约金66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传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反诉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海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47409218B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政三街5号河南省石化大厦8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