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金阳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1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营民二初字第00045号 |
案号 |
(2019)辽0881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姜维国、被告营口金阳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丙元借款本金710万元,并从欠款之日起(200万元从2013年4月20日起;40万元从2013年7月9日起; 30万元从2013年7月10日起; 80万元从2013年7月21日起; 90万元从2013年8月16日起; 25万元从2013年9月15日起; 10万元从2013年10月30日起;60万元从欠2013年11月1日起; 60万元从2013年11月13起;30万元从2013年12月6日起; 15万元从2013年12月24日起; 10万元从2013年12月31日起; 60万元从2014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借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毛金春、被告营口金旺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2,200元(实交31,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姜维国、营口金阳门业有限公司、毛金春、营口金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881执4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执行法院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牛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696160810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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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路安工业园区B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