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明宇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5526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明宇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士龙支付租金14万元,并自2019年元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士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安徽明宇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费章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689793185R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10#楼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