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23民初1275号 |
案号 |
(2017)鲁0323执1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6192.28元;(二)被告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自起诉日2016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以336192.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上诉人沈清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上诉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192元、保全费352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86元,被上诉人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79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38元,同上诉人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91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时间 |
2017-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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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清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26069239503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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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浦江县仙华街道保尔路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