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7********1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5281号 |
案号 |
(2019)豫1502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隆翔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4800000及截止到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6788.2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偿付至本息还清时止。二、被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仁伟、周培芳、王仁红、张丽、王凤科、张少秀对本判决书第一内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河南隆翔门业有限公司、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仁伟、周培芳、王仁红、张丽、王凤科、张少秀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502执5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519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