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8017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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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来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690790053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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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