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民终1485号 |
案号 |
(2019)内0581执1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张永生劳务费364331.94元,此款分三次给付。于2018年1月1日前给被上诉人劳务费13万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给付被上诉人劳务费10万元;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劳务费134331.94元。二、上诉人如果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给付,按照原审判决立即进入执行程序。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743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7230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上诉人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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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元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91664064373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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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