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福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5********1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商初字第1828号 |
案号 |
(2016)鲁1723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成武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李世德、姚福雷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成武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成房他证成武字第2014-126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世德、姚福雷对上述借款及其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成武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