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格莱蔓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虎商初字第0889号 |
案号 |
(2014)虎执字第007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玉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禾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88000元及罚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千分之零点六自2013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米洋服饰有限公司、夏新、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沙玉勤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格莱蔓化妆品有限公司、王委对被告沙玉勤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继民对被告沙玉勤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及利息229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米洋服饰有限公司、夏新、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格莱蔓化妆品有限公司、王委、张继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沙玉勤进行追偿。(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帐号:54840104000292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是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3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33203元,由七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5-08 |
发布时间 |
2016-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沙玉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黄山路3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