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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6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505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正旦、吕云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55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3213.86元,合计3593213.8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正旦、吕云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桦、苏州彩迪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正旦、吕云飞的上述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6元,减半收取178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53元,由被告陈正旦、吕云飞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2853元由被告陈正旦、吕云飞直接向其支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此页无正文)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时间
2016-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小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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