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9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26民初941号 |
案号 |
(2020)鲁0826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汪继年诉请魏莨洪、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建筑材料款680 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1 945.66元,减让利息51 945.66元及材料款40 000元后,应付给汪继年640 000元。欠款640 000元由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给汪继年,汪继年同意魏莨洪不承担责任。二、上述付给汪继年的640 000元款,从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丰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中支付,即从本调解书签订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从执行款中支付 640 000元给汪继年。如在上述期限内因没有将640 000元的案款执行到位而导致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给付义务,汪继年有权依据本调解书对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丰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通知山东丰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汪继年履行。三、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240号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给汪继年欠款640 000元及造成的损失。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 120元减半收取5 560元,申请保全费 4 170元,合计9 730元,由原告汪继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严玉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27969795591 |
登记机关 |
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