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思尔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民再34号 |
案号 |
(2020)冀1127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499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任石行、任海池对被申请人河北思尔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再审申请人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共计20967675元及利息157694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2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再审诉讼费80元,由再审申请人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海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57538216E |
登记机关 |
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 县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