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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雪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4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湖安商初字第00194号
案号
(2015)湖安执民字第01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吉县中宏家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73.14140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罚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7.5%加收50%计收;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安吉县中宏家具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协议第一项支付义务,则自逾期次日起,对被告沈子豪、丁科英于安吉县昌硕街道市民中心香樟苑10幢2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6421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04)第361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就本协议第一项及本案诉讼费在最高额126.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沈子杰、雷雪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北路(宁馨花园)19幢405、0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3643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08)第3035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就本协议第一项及本案诉讼费在最高额153.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沈卫中、周玉琴于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3326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1999)第401-1553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就本协议第一项及本案诉讼费在最高额28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沈子豪、丁科英、沈子杰、雷雪萍、沈卫中、周玉琴就本协议第二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县中宏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四、本案诉讼费22325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县中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2-28
发布时间
2015-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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