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民终6268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刘平和刘德刚42000元;二、限被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刘平和刘德刚376345.55元,被告胡正文、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平和刘德刚对被告蔡丰勇、欧阳海钢和上海锐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负担1938元,由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负担720元,由被告胡正文、上海红楼公司和桐庐红楼公司共同负担64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志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660796593E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20号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