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市宏胜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82民初4623号 |
案号 |
(2020)闽0582执2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市宏胜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借款本金85万元及截至2018年2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307504.61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洪祖白、施坤富、晋江市明斯达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市宏胜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宏胜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晋江市宏胜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有权以被告施泰山、施长发、施坤富、施坤全共有的,址于晋江市金井镇山苏村沟顶寮103号1幢,2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金井字第04-100391号、晋房权证金井字第04-10039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晋集用(99)字第01649号、晋集建(98)字第10307026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3字第17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8元,因原告变更诉求减少为15218元,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609元,由被告晋江市宏胜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洪祖白、施坤富、晋江市明斯达服装有限公司、施泰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坤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573562284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金井镇山苏村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