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桂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7********0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02民初790号 |
案号 |
(2017)粤5302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鉴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20770.5元,利息21440.01元,滞纳金3500元,合计245710.51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二、被告石桂平、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在抵押物[权属证号:云府国用(2012 )第0255号、0256号、0257号、0258号、0259 号、0260号]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49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93元,财产保全费174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石鉴琼、石桂平、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7-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