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81民初197号 |
案号 |
(2016)赣0881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河明施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019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1977元计算,自2016年2月2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付清该施工工资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河明要求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1元,由原告吴河明负担1300元,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1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时间 |
2017-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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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风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0784138509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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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信和新城4#-1-5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