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粤5302执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桂平、罗桂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66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17613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1日起,借款本金8987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周庆华。 被告石灿华、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石桂平、罗桂凤、石灿华、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6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桂平、罗桂凤、石灿华、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发布时间 |
2016-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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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桂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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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榃俏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