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练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3民初1461号 |
案号 |
(2016)湘0103执1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 22 668 465.55元;二、由被告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 22 668 465.55元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其中,2 005 265.55元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从2015年6月29日起计付至实际偿付之日止;20 663 200元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从2015年12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三、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评估值不低于1500万元的机械设备(以《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为准)以及南国用(2013)第30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被告练军、被告贺艳辉、被告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练军、被告贺艳辉、被告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练军提供质押的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 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 235 元,由被告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练军、贺艳辉、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15 |
发布时间 |
2017-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