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6Q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02民初3374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丽给付2019年4月工资2020元;二、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丽返还代扣款485.13元、代付款903.14元;三、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丽给付经济补偿金5923.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协助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执8692号涤除登记事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W9G6Q7P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力嘉路新马商贸城三号商业楼二楼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