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01民初5752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支付租金1800000元;三、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赔偿违约金54000元;四、驳回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86元,由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履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有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2572548637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A座1栋22层22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