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3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3996号 |
案号 |
(2020)甘0502执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海强与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赵海强退还合同订金300000元,被告闫石贵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赵海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355元,被告闫石贵、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石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333074067F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566号玖轩花苑小区4单元12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