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五常美晶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8105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黑8105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常美晶米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粮款本金8 641 638.18元、先期利息1 156 631.26元,合计9 798 269.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五常美晶米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后期利息以8 641 638.1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6%标准,自2017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 387.89元,财产保全费5 000.00元,合计85 387.89元,由被告五常美晶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化农垦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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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传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4591909151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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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建设大街五常粮库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