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忠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223刑初421号 |
案号 |
(2018)桂0223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潘永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侯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6年12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潘永忠退赔柳州木缘轩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责令被告人潘永忠、张洛、侯忠林共同退赔柳州木缘轩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