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宏源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71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3民初4449号 |
案号 |
(2017)辽0283执2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锦州宏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贵华工程款37167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8元,鉴定费21650元,共计25088元,由被告锦州宏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时间 |
2018-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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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明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00397196418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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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四段24号 |






